独立法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 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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