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社会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持居民身份证可以旁听。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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