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九条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社会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持居民身份证可以旁听。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