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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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