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下列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涉及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配置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二)涉及水域水生态系统保护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水工程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四)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五)涉及水土流失防治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六)涉及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河段或者跨界河段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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