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违反听证程序的; (三)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听证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违反听证程序的; (三)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听证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