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听证延期、中止的,应当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延期、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