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听证延期、中止的,应当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延期、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