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