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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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