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暂时不能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二)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三)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暂时不能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二)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三)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