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与听证笔录一并报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应当就听证情况作出专门说明。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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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