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四)水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发表意见,提出证据; (五)听证参加人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参加人各方做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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