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将听证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 (三)就听证事项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决定证人出席作证等; (六)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等程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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