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将听证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 (三)就听证事项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决定证人出席作证等; (六)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等程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将听证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 (三)就听证事项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决定证人出席作证等; (六)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等程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