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该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的主持、记录等组织工作。 涉及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可以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负责人指定,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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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