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