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许可出口的技术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见附表三)。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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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