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二)。《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在申请出口信贷、保险意向承诺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有关业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