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二)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
(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