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报送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

(四)依职责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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