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报送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
(四)依职责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报送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
(四)依职责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