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形成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推动开展信用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积极利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证明、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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