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形成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推动开展信用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积极利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证明、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