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二)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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