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二)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