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示,公示期与管理期一致。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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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