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示,公示期与管理期一致。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示,公示期与管理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