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和单位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为期三年的管理措施,对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及时解除管理措施。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