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和单位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为期三年的管理措施,对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及时解除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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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