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责将实施下列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信力的。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办理。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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