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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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