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