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查核实,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决定予以信用修复的应当将相关决定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将不予修复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知识产权保护司在收到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单位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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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