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信息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单位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已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可以在认定相关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后,及时申请更正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