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同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个部门、单位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管理和公示期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实施管理措施规定了更长期限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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