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十条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

知识产权保护司在收到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失信信息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步公示,各部门和单位对失信主体实施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自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停止公示。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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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