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十条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
知识产权保护司在收到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失信信息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步公示,各部门和单位对失信主体实施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自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停止公示。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