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