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