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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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