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