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