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 (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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