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