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 (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