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