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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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