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