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进口单位

第九条

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具有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初审能力; (五)有与音像制品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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