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进口单位
第九条
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具有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初审能力; (五)有与音像制品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口单位
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具有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初审能力; (五)有与音像制品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