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进口单位第八条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