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进口单位

第八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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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