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