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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