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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