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