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不适用本办法,海关验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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