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音像制品进出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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