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进口管理第二十七条个人携带和邮寄音像制品进出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