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确需在境内销售、赠送的,在销售、赠送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按成品进口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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