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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