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进口管理第二十条未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