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进口审查第十八条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