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进口审查第十七条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