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七条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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