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六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 (二)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 (三)节目样片; (四)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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