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六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 (二)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 (三)节目样片; (四)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口审查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 (二)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 (三)节目样片; (四)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