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进口审查第十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设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