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设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